事情緣由
王女士說,她與西寧某裝飾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裝修協(xié)議,裝修總價款為35000元,付款方式為簽約時支付65%,木工進場支付30%,驗收合格后支付5%。然而裝修房屋期間,裝修公司又以材料漲價為由,要求她另外增加了2000元工程款,工程總價款實際為37000元。截至目前,她已支付工程款34041元。另外,協(xié)議約定工期為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9月16日,共計80天,可是截止到12月2日,工期共計157天,裝修房屋延誤時間長達77天。
雙方說法
王女士認為,按照裝修協(xié)議約定,她家的陽臺踢腳線未做、電視背景墻和沙發(fā)背景墻未完工、陽臺吊頂質(zhì)量也不過關(guān),延期77天,裝修公司都應該按照協(xié)議規(guī)定進行賠償,但對方均未明確回復,她不知該如何維權(quán)。
而西寧某裝飾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相關(guān)負責人認為,裝修王女士房屋期間,裝修材料都是王女士購買的,公司只是做基礎(chǔ)。因王女士的裝修材料遲遲不到位、再加上疫情影響和周末不讓裝修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誤,這都是客觀原因,不是裝修公司單方面原因造成的。另外,王女士增加的工程項目,他們也按照王女士的要求做了,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。
律師說法
青海輝湟律師事務所李律師認為:因雙方多次協(xié)商未果,建議走訴訟程序。
具體如下:合同中明確約定工期為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9月16日,共計80天,現(xiàn)約定的工期早已超期,裝修公司至今尚未完工,存在違約行為,當事人可據(jù)依合同約定,解除與裝修公司簽訂的《裝修協(xié)議》。關(guān)于未完工部分及質(zhì)量不合格部分,當事人可先自行確定價款,先行起訴,訴訟過程中如對方對自行確定的價款有異議,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部分進行鑒定,確定價格,要求裝修公司按照價格,退還未完成項目的款項并支付修復費用。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,當事人可按合同約定主張自己的損失。